《学校文化》月刊 · 书法教育 本质的坚持与背离

发布时间:2019-10-25 16:48:09 作者:ctcen 阅读量:2261

  书法是不是艺术?经过几个回合的辩论之后,终于再不成其为问题。书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艺术?它有哪些内在的规定性?经过许多学者许多年的研究探讨,也已经有了基本一致的答案。然而,很多赛事在评选评价书法作品的时候,却偏偏还在把那些明显背离书法本质特征的作品选定为一等奖。为此,本人觉得有必要阐述一下书法的本质特征及其相关内部规定性,并由此对邵岩的获奖作品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

  书法的本质特征我们可以用这样一段话来描述:书法是一种在特定民族历史环境中形成的运用特定的书写工具按照一定的书写规则书写汉字,以实用书写为基础(准确快速),超越美观层次(整齐统一等形式美),达到了书写自由和抒情写意境界的抽象性视觉艺术。它高雅至极又通俗至极;它极纯粹又极复杂;它既是一门艺术又是一种技能;它极富于实用性又极富于艺术美;它既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艺术,又是一种与多种艺术结合共生的艺术。

  与书法本质特征直接相关的内在规定性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书法是在特定的民族历史环境中生成发展的,因此书法不应该脱离汉字和对于汉字的书写。

  其一,汉字是记录汉民族语言的符号体系,与其它民族的符号体系有着根本的不同,作为书法载体的汉字本身已经蕴含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精神、智慧和情思,是中华民族在独立创造东方文明的漫长而艰难的历程中取得的伟大历史性成果,它“囊括万殊,裁成一相”,“近取诸身,远取诸物”,本身就是伟大的艺术品。人们书写汉字既是对记录语言这一重大社会实用需求的满足,又能从中得到审美满足。特别是在文字创生的初期,人们书写汉字,往往既是创造汉字,又是使用汉字。因此,在书写过程中,人们既达到了实用目的,又观照到了自我,产生了对于创造的喜悦,有着相应的审美感受。正是汉字这种特定的创生过程和这种创生过程中的喜悦情感的历史延续、过程重复、时间推移,才积淀形成了中华民族特定的审美“集体无意识”:以汉字为美。古代典籍记载着“颉首四目”,也记载着:“天雨粟,鬼神泣”,充分说明了中华民族具有认同、感恩、崇拜汉字这一民族心理特点,因此书法离不开写“字”。

  其二,从创作主体的角度看,对于汉字的书写,恰恰最适于寄托和表现中华民族的性格。中华民族的性格特点是长于、乐于、习惯于在有限的实践范围内,哪怕是极有限的实践范围内,表现人的生命、智慧、才能、情趣和悟性,并追求达到超越实用需要的自由境界。木匠追求“运斤成风”,庖丁追求“游刃有余”,射手追求“无射之射”,绘画追求“以形传神”,这些都是这一民族性格的表现。但是,只有在书法的写字中追求“写意”才最普遍、最集中、最典型地表现了这一民族性格,也最适宜表现这一民族性格。

  其三,中国人作为欣赏主体,最喜欢在特定的对象上展开想象,寻求真谛,领悟人生。可以说书写出来的汉字作品是满足中国人这一欣赏习惯和审美要求的最佳对象。因为,虽然人们可以追求画外之旨,言外之意,景外之情,但毕竟画有具体对象,言有已成之约,景有可观之处,只有书法中的汉字形象,才能诱发人们的无限想象,不仅对作品结果展开想象,而且对创造作品的书写过程展开想象。所以宏观地从中华民族创造使用汉字历史的角度讲,无论是审美对象(汉字或说是书法作品中的汉字),还是审美创作主体(写字者或书法家),还是欣赏主体,都说明书法不应该脱离汉字和对汉字的书写。

  二、书法中的书写创作离不开书写用的物质工具和对物质工具的自由运用。书写工具包括笔、墨、纸(当然还可以有其它工具),这已经成为共识,在此不作赘述。然而对工具特别是对笔的自由运用却还重视不够,也存在诸多误解。这里的自由运用,不仅要求物质工具(主要指笔)与书写主体的意愿相适应,充分表现出书写者的愿望,实现心手合一,也就是物、我二者的合一,而且要求它便于完成对汉字点画的平面造型,结构安排,点画之间、字之间、行之间的过渡照应,也就是要做到物、字、我三者的自然统一。否则,书写便无法达到对于汉字的书写自由境界,也算不上书法创作。

  三、书法中的书写不能离开书写规则。这里的书写规则是指完成书写汉字,进行艺术创造的方法和规定,它是千百位书法家千百年来书写实践经验的结晶,既是书写者最乐意遵守的,也是书写者必须遵守的,是书法家进行艺术创作的前提。它相当于我国古代哲学中所说的“道”,既是由现实此岸到达目的彼岸的通途,也是现实和目的之间的间隔距离。因此,同任何人弃“道”而行难达目的一样,任何人不遵守书写规则的书写,必然难以,甚至根本不可能进行书法创作(当然不排除可以进行其它创作)。只有创造性遵守运用书写规则,书写汉字,寄托情趣,才能达到古人所说的得“道”境界,才能创造出真正的书法艺术品。

  四、书法离不开过程的“书写”性。“书写”二字对于书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书写,从字面意义来讲,书就是写,“书者如也”,“写者泻也”(写是泻的古字)。从中可以看出,书写二字隐含有两个重要意思,值得特别注意:一是“书之有速”,书写的过程必须是顺畅的,是按时间顺序完成的,能给人以流畅感,否则便算不上书写,便会让人觉得是“手迷挥动之理”。二是“书之有物”,书写过程开始之前,书写者心中必须有明确的“物”“可如”“可泻”,否则就会陷入“心昏拟效之方”。这个“物”应该就是书写者心中的汉字形象(心中的汉字不是眼中的汉字),它的形态和趣味一方面取决于外在的汉字,另一方面,主要的是取决于书写者基于自己的审美理想和趣味在书写之前对汉字的感受理解、期待凭借和寓意赋形。

  五、书法不能抛开满足实用需要这一基础。抛开满足实用书写这一基础,书法将不仅失去对社会本已有之的应该具有的功利作用,而且也会失去社会对它的关心关注和促进,实际上是抽掉了书法艺术的部分生存力。当然,基础毕竟只是基础,而不是终点和目的,书法应该有自己在不失去基础前提下的更高建筑和追求。

  六、书法在实用基础上的更高建筑和追求,就是要达到书写过程的自由创造境界和抒情写意境界。书写规则、汉字本身的诸多内在规定性、工具的物理性能、书写者的个性及其相互之间的矛盾性等因素,都会约束影响限制书写过程的自由,但书法艺术中的书写必须使这些因素有机协调起来,统一起来。书法的这种特点,同一切艺术都是带着镣铐跳舞的特征是一致的,否则便不是艺术。

  七、书法是抽象性视觉艺术,它取法于宇宙万物,自然人生。诚如古人所言,是“囊括万殊,裁成一相”。它从不对某个具体物象进行形象描绘,否则便是绘画艺术而不是书法艺术。

  以上是本人对书法本质特征及相关内在规定性的阐述和理解,难免不深刻、不全面。但根据这些阐述,却可以让我们对邵岩先生的一幅获奖作品做出自己的评价。

  邵岩先生的这幅获奖作品(见《书法报》1996年3月20日第12期)书写的内容是七个字“桃花乱落红尘雨”,在全国第六届中青年书展上获得了一等奖。虞卫毅先生对此作作了解读和评析(见《书法报》同期),并进行了充分的肯定。

  然而,本人以为:该作品获奖实在是一种误会。因为该作品从如下几个方面表现出了对书法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定性的背离。

  1.如果没有虞先生的解读,可以说很难认识作品中的七个字,也许猜都猜不出是哪七个这字。

  2.人们无法理解这七个字是根据什么规则书写出来的。

  3.作品中根本就让人感受不到笔、字、我三者各自性格的丰富性及其相互作用的和谐统一。

  4.该作品并没有表现什么“诗意”,只有一点点“画意”,大概就是虞先生所说的“诗意画面”。但这种具体形象的画面是单一的,单薄的,完全不同于书法形象的抽象性,当然不存在书法形象的概括性和丰厚性。

  5.该作品唯一的特征是“新”,新得竟然把作品形式构成应有的落款和印章也不要了,笔画间的过渡照应和生克哲理关系也没有了,因而根本谈不上什么“深意”,当然谈不上什么“厚意”,完全失去了书法美的综合性。其实,李泽厚先生早在1986年《中国书法》第一期上就撰文从事实和民族审美趣味的角度,指出了书法美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客观性和必然性,而这幅作品恰恰失落了这种综合性特。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邵岩先生的这幅作品确实从多方面背离了书法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定性,因此,不仅不应该被评为获奖作品,而且不应该被称之为书法。然而,该作品偏偏获得了一等奖,不能不说是一些评委“新”字当头,以新为美使然,是属于明显的误判。虞先生的文章对作品做了不切实际的赞誉肯定,是属于明显的误导。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说邵岩先生的作品没有任何价值,它很可能对现代或未来的某个艺术小门类具有某种意义。但我们还是要从坚持书法本质特征的立场,肯定说,邵岩的这幅作品在诸多方面背离了书法的本质,不能算是好的书法作品。

  (注:近知邵岩先生于传统书法很有功底,只因热衷于“射书”之类的活动,被书法界内外广为质疑,更加觉得书法创作和书法教育一定要坚持书法的本质和内在规定性,以免走上歧途。特别是在教育部颁布《书法教育指导纲要》,明确界定书法的本质特征和教育功能之后,教育内部的书法教育再不能背离书法本质,误导学生了。

  因8月8日至11日应约参加“天问杯”“少年书法家五峰长乐坪笔会”向专家和小朋友汇报交流关于书法的真假优劣,提及23年所前所写的这篇文章,有幸被赵家明院长约稿,故稍作修改以成此文,恳望得到批评指正。)

  1996年6月30日手写完稿

  2019年8月19日修改校对

  (作者单位:湖北省松滋市教育科研中心)

我要评论 登录后才能发布评论

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网    我要留言  网站地图
Catfish(鲶鱼) CMS V 6.7.3